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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调整了
来源:本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4/29 阅读:2217 次 【 字体: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调整了,由原来带有强制性质的要求建设单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发包调整为依法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民营经济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更大的自主权利,能够更好地体现招标人的意愿。

调整内容一是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外,其设计、施工、监理等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工程交易活动。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可自行制定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优化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承发包活动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调整后,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改进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式。通过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赋予民营经济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更大的自主权利,对于政府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工程项目的推进速度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后,我市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由全过程监管转变为事后报告性备案,也有利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来推进监管转型,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特别是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的新机制。

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能够更好地体现招标人的意愿;招标代理机构不用将招标的每个环节步骤到监管机构进行备案,节省了精力,缩短了招标时间;监管机构能够拿出更多的精力对国有资金项目实行重点监管;以前由于工程项目多,公共资源中心开标场地少,容易造成开标时间拖后,招标人自行安排开标场地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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